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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事故 检察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2016-06-03 08:48:17      参与评论()人

在押人员死亡事故 检察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在押人员死亡事故 检察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24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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