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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男女大理拍裸照" 涉违反治安管理(图)(2)

2016-05-26 07:10:0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二人的行为确有不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二人的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

此外,将照片发到网络上的行为,或面临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常莎称,经核实,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上传及转发人员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刑事处罚。依据最高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网友看到大尺度照片应该如何去做?

常莎称,市民和网友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联络警方,网友也可以向网络管理平台负责方进行举报,以避免类似图片的传播扩大。同时,市民和网友应注意,向朋友传播类似图片,或将他人上传到网络上的类似图片进行转发,也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焦点2是艺术还是色情?

专家称边界不好把握;但相关行为要讲公序良俗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两人的行为是比较敏感、暧昧、模糊的,可能会对社会公序良俗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他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去违背社会的道德,可能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化的表达。

“这件事我们要先判定其是不是艺术创作,然后再去看她拍摄的照片是挑逗的还是纯洁的。目前我们的艺术创作和黄色、违俗的界限有一定的模糊,边界不好把握。”刘思敏表示,从照片来看,拍摄者选择的拍摄时间是特殊的时间段,避开了人群,尽可能对当地人没有产生干扰,“而且他艺术创作的动机很明显,没有色情的味道,也不是挑逗。这种艺术的冲动和想法,应该被社会所宽容,但也应该遵守现有的公序良俗、仁义道德,尽量地不去干扰别人。”

此外,刘思敏提醒,相关行为应在现有的道德框架内,要讲公序良俗,否则就有被处罚的风险,“对于当事人,我们可以去劝诫她,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如果有人有个性化创作或表达的话,应该更多的是宽容,而不是去谴责。”

“两人的行为不提倡去做,但也不应上升到道德的高度让两人‘滚出云南’。”刘思敏说。

反对

@oo囍宝:以艺术之名,在这样的公众场合拍摄私密照片,本已经是对公众的不尊重,是对大理的不尊重,更已经触犯到相关法律。人民路不是你自家的小床,以艺术之名,行淫秽之实,加以热爱大理的口号……这样的行为只能说一句:赶紧滚出大理!

中立

@鸟儿:我的观点是,如果确保拍照过程中没有人被迫看见,现场也没有未成年人,那么他们可以放肆地拍。但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应该对外发布照片。

支持

@亚喵喵:我并不认为裸体炫爱拍照就是对他人的冒犯,趁夜色拍照本来就是相对私密化的事,又没在白天。何至于让人暴怒。一个国际化的旅游城市,得多不宽容才能喊出让游客滚出的声音。侵犯了良俗或规则该罚罚就是了。是的,作为一个业余人体爱好者,我有话要讲!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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