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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接种疫苗后瘫痪 诉学校及医方索赔千万(图)(2)

2016-03-17 03:53:4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因为经济拮据,冉冉已两年未到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提及未来,孙女士叹了口气,“不管怎样,我会一直维权下去。”

她说,疫苗致害,并不简单是侵权问题或补偿问题,而是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如果冉冉不能够得到充分而又公正的补偿,受打击将是公众的信心和社会的信用。

  [案情回顾]

  花季女孩注射疫苗后瘫痪已十年

2005年,冉冉17岁,正值花季。注射疫苗后,冉冉出现各种不适症状,经就医被确诊为脑脊髓脱髓鞘性疾病,已瘫痪十年,生活无法自理。

冉冉认为,自己反复声明发烧的情况下,学校既然组织并要求注射疫苗,就应当预料到可能的危害,做到十分的谨慎负责;北方车辆公司的医院作为专业部门,更应本着专业的态度履行职责,但医务人员却违背最起码的医学常识违规注射,造成冉冉的终生残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

一审开庭时,医方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车辆公司)辩称,2005年10月,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北京市高二学生应进行麻疹或麻风腮三联疫苗的加强接种。接种前,公司所属的北京六一八厂医院保健科医务人员主动与丰华中学联系,并把本次预防接种的接种对象和禁忌症等注意事项委托学校卫生老师向学生宣读,然后由卫生老师对接种对象进行初筛。

鉴定意见书显示,冉冉所患的多发性硬化症属于自身免疫疾病,目前,多发性硬化症系无法根治的疾病。从冉冉肢体麻木症状出现的时间看,与其他因素相比,疫苗接种诱发其多发性硬化疾病此次发病的可能性偏大,但冉冉2006年病情多次复发与缓解与疫苗接种无关。

  同学出庭作证“注射前曾告知发烧”

一审开庭时,冉冉还曾提交同学杨某、周某亲笔书写并经公证的《情况说明》。冉冉的母亲介绍,一审开庭时,杨某等人还曾出庭作证。

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是丰华中学高三年级3班学生,我校高三年级学生于2005年10月26日在本校的组织下进行麻疹疫苗注射,是由六一八厂医院医生给我们打针。在排队打针时我排在同班同学冉冉的前面。我在打针时侧头看见我后面的冉冉跟协助打针的医生说了句:“我有些发烧,您能不能给我体温表试一试”,该医生摸了摸冉冉的后脖子后说了声“没事”。

对此,北方车辆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丰华中学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丰华中学在疫苗接种过程中负责提供场地、组织学生,并不直接从事疫苗接种工作,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对方,故无需赔偿责任。医院难以证明在为冉冉接种过程中完全尽到相关职责,故应对冉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北京六一八厂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北方车辆公司赔偿冉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6万余元。

  医生学校有无提前告知不良反应成焦点

今天上午9点半,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冉冉的母亲孙女士到庭旁听。冉冉的代理人在发表上诉理由时,表示对疫苗的质量、医疗机构资质、实施注射的医生资格及鉴定结果均提出质疑。并依然坚持此前的1200万元索赔。

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注射疫苗医生的资质、疫苗是否合格等没有审核,医生和学校接种前没有告知接种会有不良反应。

北方车辆公司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定书可证明,冉冉的损害后果与疫苗接种没有关系,一审法院采信了该鉴定书,但判决自相矛盾。

学校代理人也答辩称,2005年10月10日学校接到打疫苗通知,10月15日学校利用中午班里的小班会向学生下发并宣读了知情通知书,对此学校已尽力了。因此不应让学校承担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李禹潼实习生刘思维编辑刘泽宁

(责任编辑:赵逸 CN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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