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50万“彩礼”引拉锯战亲家闹上法庭 媒体:让人唏嘘(2)

2016-02-22 11:41:22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老陆不服,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陆与老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老陆与其所主张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老陆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诉请要求解除与老汪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汪返还购房款50万元引发的纠纷,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合肥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老陆的起诉。

短信证明购房款 一审判决应予返还

老陆觉得既然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老汪占有老陆的50万元就无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于是,2015年4月,老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他请求法院判令老汪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双方相争不下,其实矛盾的焦点在于,老陆向老汪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的用途。老陆认为,这50万元是购买老汪名下房屋的预付款;老汪则认为,这50万元是老陆支付的彩礼以及对老汪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该款的用途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老汪提供的手机短信等证据及结合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对该款的用途作出认定。

从老陆发给小汪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老陆表示要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老汪40万元,给小汪聘礼10万元,由此可见,老陆在短信中明确表明了向老汪买房的意向及该款中的40万元是买房暂付款的意思表示,小汪的回复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内容,在回复时未表示异议。

老汪与小汪是母女关系,小汪对这笔数额较大的款项理应向母亲告知,老汪与小汪在知道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如短信中的款项用途与双方先前约定不符,应及时向老陆提出异议,但事后小汪与老汪均未对此表示异议,并向老陆提供了老汪的银行账户,老陆也向该账户进行了转款。由此可以确定,该笔转账中的40万元与老陆买房的意向有关。转款后虽无证据表明老陆与老汪对房屋买卖一事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取得一致,但并不能否定该款项是老陆基于买房的意图而支付的款项。对于另外的10万元,老陆在短信中明确表示是给小汪的聘礼,小汪也表示了接受。

老汪则称,这50万元是老陆支付的彩礼,及对老汪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以及该款已支付小汪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实。

法院认为,因小汪与老汪是母女关系,与老汪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言证明力较低,法院不予采信,老汪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老陆向老汪转款的50万元中,其中40万元是老陆为购买老汪名下住房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因事后老陆与老汪未能就房屋买卖一事进一步协商,双方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老汪丧失占有该40万元的合法根据,此款理应返还给老陆,老汪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至于转款中的另外10万元,是老陆支付给小汪的聘礼,鉴于双方子女婚姻关系尚存,该款不属于此案处理的范围。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老汪返还老陆40万元。

巨额彩礼有违良俗 不当得利不予支持

这回轮到老汪不服一审判决,她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老陆提供的短信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老陆所发短信内容是以商量的语气,并非最终决定的内容,而小汪回复的内容只是出于礼貌,涉及如此大额的财产不可能仅靠短信交流确定。老汪还说,按照正常习俗,聘礼都是双方家长面对面交流,不可能由家长与对方子女直接敲定。老陆在发短信一周后进行了转款,难以排除双方对聘礼进行再次沟通,小汪也是通过小陆向老陆表达了聘礼数额为50万元、低于50万元不嫁的意思。考虑到老陆家庭经济能力,且没有提供婚房,老汪要求老陆支付聘礼50万元是完全正常的,且符合合肥本地的结婚聘礼情况,双方亲戚朋友都知道此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