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四川一超市萝卜莲花白每斤只卖1角钱 被罚1万块(图)(2)

2016-02-20 14:43:36  成都商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不属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同时,又将销售鲜活商品排除在不正当行为外。

那么,涉案超市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等蔬菜是否属于鲜活商品?工商部门又如何认定超市构成不正当竞争呢?《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关于该规定的解释中称,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但东兴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超市低于成本价销售白萝卜等不是为了解决自身经营的困难和急需处理商品,而是提前谋划,并在开业前印发宣传单,这存在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这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工商部门最终认定该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认为,工商部门的认定于法有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孙兆云说,蔬菜属于鲜活商品,超市低于成本价销售蔬菜,如果超市是因蔬菜不新鲜而急需处理等情况,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而不是排挤竞争对手,那就不够成不正当竞争。然而,超市提前印发传单,在开业时低价销售,这说明超市是提前准备,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结果是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因此,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张晓伟 CN04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