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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大年初一向顾客收员工加班费 被指恶意欺诈(2)

2016-02-10 07:55:59  解放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就“老家山东”加收30%“加班费”一事,分别询问了物价投诉热线(12358)和消保委投诉热线(12315)。物价热线人员表示,“如果饭店确定是收服务费,只要他们明码标价,就不算价格欺诈,我们不干预。”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定价权,商家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了,哪怕他们的服务费收得比餐费还要高,甚至高出几倍,都是可以的。“饭店那么多,消费者如果不接受他们的服务价格,可以选择其他门店消费。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

消保委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饭店已经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他们也不会受理。

  [律师说法]

  服务费餐饮费合开发票欠妥

“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饭店是一个公共服务场所,节假日是饭店的旺季,正月初一又是我们的传统节日,饭店在这个时候加收服务费,的确是有点不容易让人接受。”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拒付。“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

潘书鸿说,服务费与加班费,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区别对待。至于消费小票和发票上,都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特别是在发票上,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税收部门应该进行干预。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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