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年性侵女儿134次台兽父判刑18年
华夏经纬网1月2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巿1名父亲被控从女儿11岁起,为满足自己性欲,在住处房间、厕所、后院性侵女儿6年,达134次。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这名父亲18年徒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这名父亲从女儿11岁起利用女儿年幼可欺,对性行为的概念尚未健全,不具成熟性自主能力及判断能力,不知善尽为人父亲之教养责任与人伦分际,为满足自己性欲,约以每月2次的频率,位于台北市士林区的住处自己房间、女儿房间、厕所、搭设铁棚的后院等处,以亲嘴、手抚摸女儿胸部,再予以性侵得逞,时间长达6年,共计134次。
被害少女于2012年3月间工作结束,由父亲载送返家后,因使用金钱问题及交友问题与父亲发生激烈言语及肢体冲突,少女在争执中对家人揭露遭父亲性侵情形,却不获在场的母亲及哥哥相信,愤而吞灌精油、持玻璃杯敲打头部并欲喝漂白水、洗发精、洗碗精及持刀自残,幸好哥哥抢下刀子、漂白水等物并予以安抚,少女才停止自残。
被害少女隔天后将相关情形告知工作处所的主管,经这名主管通报学校后,全案曝光。
一审判这名父亲18年徒刑,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酌这名父亲为满足个人性欲,违悖人伦而犯案,戕害女儿身心健全成长,造成难以磨灭伤害,且长期将女儿当作发泄性欲对象,犯罪后不仅未能坦承犯行,竟于侦查中误导办案,原审判刑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1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