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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尘肺病维权向工会求助 1年多没满意结果(2)

2015-12-10 10:05:08  中新网    参与评论()人

12月18日,蒋元生等人的案子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

庭审的焦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对蒋元生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即安监局的复函不予认可,认为该复函作出的结论系依据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并对安监局的职权作出质疑,最终认定蒋元生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时效方面,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时效制度,且认定时效的起算点为离职之日。最终以证据不足且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蒋元生等7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海南省总工会并没有放弃。

“我方认为,安监局依职权做出的调查结论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在时效方面,我方认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如要适用时效,时效起算点应当为职业病确诊之日,本案也未超过时效。”全程提供法律援助的何晋前律师说。

4个月后,2015年4月15日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公开审理了蒋元生等人的案件。尽管案件性质相同,但同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不同合议庭对职工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意见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律师的协助下,蒋元生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10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

针对蒋元生等人维权难的问题,今年10月27日,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邀请了省内劳动法律专家和学者,对蒋元生等人的案件作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长期关注尘肺病维权案件的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张红伟认为,本案的败诉反映了尘肺病职工维权难的尴尬现实。

尘肺病被称为中国头号职业病。尘肺病的危害巨大,轻则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失去劳动能力,重则会让患者付出生命。据国家卫计委统计,目前,全国尘肺病报告病例已达70多万例,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而由于许多非公企业职工并不在我国职业病统计的健康监护数据获取范围之内,因此有关专家保守估计,尘肺病实际患病人数将超过100万例。尘肺病已成为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但是尘肺病患者维权却屡屡受挫,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尘肺病患者要让企业“负责”的第一步是确定劳动关系,但很多企业压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许许多多的农民工维权就是被挡在了这第一步。之后要进行尘肺病鉴定,由企业开具职业史、既往史、工作场所、病人历次医疗检查等一系列证明。试想,哪一个企业会“自证其罪”?

与此同时,尘肺病具有潜伏期,职工发现病情与实际感染存在时间差,有的甚至相隔数年,更有的职工发现病情时已经离开导致染病的工作岗位多年。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问题往往成为职工维权的最大障碍。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界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法律应该把尘肺病的诊断、赔偿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分离,农民工一旦出现疑似尘肺病症,就可以到相应的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尘肺病后即应得到治疗与赔偿,然后再追溯劳动关系,避免尘肺病患者在维权、急需救命钱时被“拒之门外”;鉴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为单纯的确认申请,但实践中客观存在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不一致的现象,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单纯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张红伟说。

为让农民工远离“尘肺之痛”,目前,海南省总工会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救治、生活救助、权益保障等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积极开展矿山、建材等存在粉尘危害企业专项检查和整治;定期进行尘肺病农民工调查摸底工作,跟踪掌握尘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及家庭生产生活状况。

(责任编辑:张晓伟 CN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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