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供称,2010年,他在一次网站人员饭局上认识了王某。
王某经常找其帮忙删除搜狐网财经板块的新闻,每次都是删两条左右。收到王某短信后,何某会将短信转发给搜狐网安中心当班的人,让他们帮忙删除。每次删完,王某都会给何某或其母亲的银行卡内打钱。有一次删除两条财经板块的新闻,王某给何某打了5000元钱。
何某被丰台法院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1.5万元、行贿15.6万元,其中受贿金额包括收受王某给予的46.95万元。日前,何某被法院判刑8年。
□一审判6年 上诉被驳回
2014年5月27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
王某提出上诉,称其实际收受李某的删帖费用为1.89万元,收受广告公司的删帖费用为0.96万元,向何某支付删帖费用在5.75万元至12.6万元之间。一审判决误将软文推广费等资金全部计入删帖费用中,误将删除其它网站信息的费用计入删除腾讯网信息费用中,部分受贿、行贿金额重复计算,双重定罪。此案还缺乏删帖记录这一直接证据,定案证据严重不足。
市二中院审理后于9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的上述理由并无证据支持。本案不仅有王某使用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行贿人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等转账资料证明转账的具体金额,还有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能证明王某收受删帖费用和支付删帖费用。且转账资料证明的转账金额,与李某、何某等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确认的有关金额一致。
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收受李某的删帖费用12.735万元、收受涉案公司的删帖费用6.71万元及向何某支付删帖费用46.95万元的事实,缺乏删帖记录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