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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三问

2017-09-16 09:16:4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其实,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一直在持续,2015年9月国家旅游局连续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再到2016年10月发布《专项行动通知》,政策措施轮番登场、执法检查紧锣密鼓、典型案例不断公示。

“一阵风”的整治方式已成过去时,严格监管成为新常态。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适应这种监管模式,更要积极调整心态,及时调整业态。

在当前这种大背景下,旅游监管部门绝对不可能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不了了之,这是大局所决定的。这是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新的监管态度。

三问:“不合理低价游”怎么认定怎么查

“不合理低价游”确实不好认定不好查。

有人抓住“不合理低价游”这个说法,认为既然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只能是人为的主观判断。也有人甚至提出“不合理低价游”根本就不是一个“罪名”,更何况价格问题是物价部门的职权范围,旅游主管部门根本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不合理低价”的执法检查,更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处罚。

这些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因为国家旅游局《专项行动通知》中有“不合理低价”的字眼,就想当然地认为价格问题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无关,或者认为执法检查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查处就是违法行政、违法执法。

其实,“不合理低价游”只是为方便表述而使用的“借代”修辞。这里有必要复习一下中学语文:借代是指用与人或事物有关的部分内容或特征来代替人或事物的修辞格。比如,可用特征代替本体,用部分代替整体,等等。

“不合理低价游”这个说法,并不是随意拍脑门而来的,是有出处的,即《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此简称,来指代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行为,并取代此前行业内“零负团费”的通常说法。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也是“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因此,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而不是单纯的“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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