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隋艳霞):和平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去年底,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和平权利宣言》,庄严宣布人人有权享有和平。这是国际人权理论发展的又一重大进步,为应对当前世界和平安全、发展、社会治理等挑战增添了新的有力武器。近日,中国人权理论研究者在南京举行专题研讨会,对和平权的理论基础、内涵发展以及中国的和平权理念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人类基于对和平的崇高追求,为免于战争灾难,实现持续繁荣发展,提出了和平权这一庄严而神圣的人权概念。但长期以来,东西方国家对和平人权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专家陈士球认为,《和平权利宣言》在联合国大会的通过对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宣言确认了和平是人权,从而确立了和平人权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这个意义非同小可。它从法律方面和政治方面确认了和平权是一项固有的人权,全人类人民均有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和平人权的确立标志着和平这个概念在人类的认识上,从美好的追求、愿望发展成为一种权利的概念。”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认为,和平权是享受和平生活的权利。所谓和平生活,是指不遭受有组织的暴力及其威胁。从这个角度来看,和平权的内涵应该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个层次,就是应该采取各种手段来消除暴力和暴力威胁,这在和平学研究中一般被归为“消极和平”;第二个层次就是要消除暴力产生的原因;第三个层次,就是我们在制止暴力、消除暴力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可能是和平的,也可能是暴力的。那么对这些暴力的手段本身要加以限制,(防止为消除暴力而滥用暴力);第四个层次是和平解决各种争端。”
谈到如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保障和平权,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李云龙教授表示,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已经有足够的手段落实平权,而其中最基础的就是《联合国宪章》。他说:“联合国宪章一个主要的功能,就是要维护和平,反对战争,所以,通过更加严格地全面地实施《联合国宪章》基本的宗旨和原则,落实《联合国宪章》维护和平的各项规定,就能够很顺利地保障和平权。再有呢,从政治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要更长远地、长久地保障和平权,还是要通过各国的政治上的合作、经济上的合作,通过各国文化上的相互了解,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来实现和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