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无钱生活无心工作,董某某起意抢劫并得手73元。也因为这73元,法院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昨日,该案一审判决公布。
董某某是宕昌县人,小学文化,2017年2月9日到皋兰准备打工,租住于石洞镇中堡村杨某某家。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身上带的钱花光后还欠房东的房租和借款,董某某遂产生抢劫念头。3月12日2时许,董某某来到石洞镇天添庭院斜对面路边,持瓦刀威逼路人魏某某,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提包,但包中无钱。3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又来到天添庭院斜对面路边,持瓦刀砍伤被害人魏某甲手背,威逼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及包内73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后逃离现场。
皋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