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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改编作品中的权利关系 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7-09-14 14:37: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随着IP的概念越来越热,小说、影视剧、游戏等形式的改编作品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改编权纠纷也络绎不绝。改编作品为何引发诸多争议?这与改编者对著作权法关于改编权的基本概念、理论认识存在差异有很大关系。为了进一步厘清作品改编中各方权利人的权利关系,防范改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9月6日,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聚焦“作品改编的权利边界与风险防控”问题,相关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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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编作品种类的增加,关于改编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就是“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改编权的认知还存在不少差异。

分析改编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杨德嘉强调,应当注意区分改编权与原作品、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以及改编权与抄袭剽窃、不正当竞争、各法律主体等之间的关系。杨德嘉还采用图形展示、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改编权相关法律理论。

抄袭纠纷频出

法律如何界定

目前,国内将网络文学改编影视剧呈现出越来越热趋势。与此同时,网络文学原著抄袭事件却多次引发纠纷。2016年,《锦绣未央》原著被指抄袭了包括《胭脂泪妆》在内的200余部作品。2017年,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著也被曝抄袭《桃花债》,引发诸多争议。

那么在法律上,对抄袭是怎样认定的呢?杨德嘉认为,抄袭实际上就是剽窃,因为现行著作权法里只有剽窃的概念,所以二者应为同一概念。

“剽窃与侵害原著作者复制权、改编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不是给原作者署名或者注明出处。在实际案例中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原样照搬,不署原作者姓名而署自己姓名,这就是剽窃。如果原样照搬而署了原作者的名字,那就是复制。另一种则是将原作品改头换面之后既不署原作者的名字,也不注明是改编自原作品,这同样属于剽窃行为,而如果注明出处则属于侵害作者改编权。”杨德嘉进一步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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