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荆门9月9日消息(记者左艾甫 荆门台记者谢安平 通讯员石头)今日,记者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随州市原常务副市长陈传根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陈传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96.0129万元、黄金512克予以追缴。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传根利用其先后担任随州市副市长、随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出版诗集《荆楚踏歌行》、为湖南浏阳飞虎烟花燃放有限公司及随州源宝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韩文嘉、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立志、随州市金龙工贸集团公司董事长饶金才等10个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协调贷款、岗位调动、申请项目资金等事项提供帮助,个人或与被告人吴茂旋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7365万元。其中,个人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1365万(人民币84.6万元,价值15.5365万元的黄金512克),与吴茂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之前,陈传根涉嫌受贿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