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江股份”)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和光伏设备零部件的设计、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机舱罩、转子房、定子段等风电设备产品,以及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追踪式光伏支架等光伏设备产品。
而《号外财经》发现,此前振江股份实控人胡震曾因未完成对赌协议而输掉部分股权,在2017年7月公司上市前夕,胡震与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股东紧急终止对赌协议。
2012年4月,第三次增资后,振江有限(振江股份前身)股东为胡震、卜春华,两人分别持有公司97.50%股份、2.50%。
2012年4月12日,振江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2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由鸿立投资及褚本正缴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此次增资后,鸿立投资及褚本正分别持有公司21.92%股权、1.15%股权。
而在2013年8月28日,振江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胡震将所持公司2.95%、0.16%股权分别无偿转让予鸿立投资和褚本正,同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次无偿转让,主要系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进行估值调整,胡震无偿转让股权给鸿立投资和褚本正。
对于上述对赌协议的内容,振江股份没有进一步披露,尚无从知晓,但公司实控人胡震在上述对赌中,丢失了部分股份。
此后,公司多次引进机构对公司进行增资,如天元投资、轩盛投资、华享投资、陈国良、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当涂鸿新、东仑金投、创丰昕汇、何吉伦等11家机构、自然人股东。
《号外财经》发现,2017年7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突然与公司机构股东、外部自然人股东补充签署了《关于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原约定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利润补偿等对赌条款均予以终止,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公司机构股东和外部股东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在公司引进资金方的过程中,振江股份实控人与上述资金方签署了数量不少的对赌协议,而公司、公司实控人在2017年7月份,才与公司机构股东、外部自然人股东补充签署了《关于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
为何要签署终止协议?是否公司又无法完成业绩承诺,实际控制人胡震又要赔偿股份?此外,如此仓促的签署终止协议,上述各股东是否都亲自签字盖章?如果存在纠纷,公司可是否具有上市资格?
此外,《号外财经》注意到,2015年12月23日,振江股份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天元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转让予朗维投资、轩盛投资、华享投资、程刚。2014 年9月5日,振江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润元科技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天元投资。
虽然天元投资、润元科技将所持振江股份的股份进行转让的原因尚未可知,是否与对赌协议有着莫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