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他的行为与他个人无关,而是国家法律的意志和要求。抗拒警察执法,侮辱执法警察,都不是在针对警察个人,而是在抗拒和蔑视国家法律
□ 叶 泉
2017年9月6日,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阜阳公安在线”)发布消息称,9月4日晚21时,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由于天上一直下着小雨,民警们冒雨工作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警察冒雨执勤,确实很好、很感人,可是没想到后来却出了岔子。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获悉查车信息后,在自己建的微信群内发布“他们傻×吗,下雨还查?一群傻×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为此,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杨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于警方的处罚决定,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有网友在跟帖中直言:“我被人骂了能报警吗?我报了警,警察能拘留骂我的人吗?”在这个跟帖下,还有很多网友留言表示支持,显然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迷惑性。其实,只要稍微动一动脑子,就会发现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是把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混同为一个普通人了,事实上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固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里所说的“人”指的不是那些具有特定职责使命的人。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承担执法的特殊使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这个时候,他的个人属性已被他正在履行职责所替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他的行为与他个人无关,而是国家法律的意志和要求。抗拒警察执法,侮辱执法警察,都不是在针对警察个人,而是在抗拒和蔑视国家法律。
不久前,上海一位抱小孩的妇女推搡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被交警摔倒的视频引发舆论大哗。事后,这位交警虽然受到了处分,但那位妇女也同样被警告。这样处理无疑是公正的。交警在行动过程中没有顾及到孩子的安全,执法确实有不妥之处,但那名妇女妨碍执法,先动手推搡交警,她的行为不当,对执行公务的警察动手动脚,妨碍执法,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正地讲,像上海交警果断出手制服违法妇女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更多的情况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当事人的殴打和谩骂,可以说,这样的视频在网上随处可见,这不仅是警察的耻辱,更是国家法律的耻辱。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我们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在社会层面中就会缺少基本的认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民守法的关键是尊法信法,尊重执行公务的警察无疑是尊法信法的外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