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业经201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8月2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一、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删除。
二、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删除。
四、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