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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

2017-09-06 09:01:4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案中,林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报复的手段也不是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侵犯的主要是党员的检举权,因此,应以《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较为合适。

另外,林某多次恐吓卓某、王某,并向二人家中投掷垃圾和石块,其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林某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中林某的表哥赵某,故意将举报信息泄露给林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反复强调,纪律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对赵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准确认定案例二中柴某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二中,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其目的是阻扰、压制对其的检举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行为。

本案的焦点是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本案中,柴某并未证明李某、文某就是批评人、检举人或控告人,仅仅是怀疑而已,这就与侵犯的直接对象不符,不构成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是柴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在追究柴某党纪责任的同时,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王希鹏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申诉等民主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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