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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有法可依

2017-09-06 08:27: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针对城市垃圾分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袁昌浩律师认为,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已有上位法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因此,有必要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提高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水平,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完善垃圾分类标准体系,明确垃圾分类办法及分类标准,编制垃圾分类装置标准,对垃圾分类场所进行再分类等等;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垃圾分类处理职能职责,规范政府部门行为,规定垃圾分类有关处罚的内容及执法主体;三是鼓励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循环经济发展,为垃圾分类产业链条形成奠定法律基础和保障措施;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意识,增强全民参与的自觉性,规定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具体义务和奖惩措施,创造严肃执法的大环境,营造守法可敬,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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