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从今年7月至12月,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筑合法性审批。高层建筑应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不得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作办公、商铺、仓库、加工厂房等用途。
二、严控外墙保温和防护材料。高层建筑必须使用不燃或难燃的外墙保温材料。工地办公用房和宿舍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应达到A级不燃要求。建筑外的安全防护网应使用阻燃型防护网。严禁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
三、规范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高层建筑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占用、堵塞。
四、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应严格按技术标准设置,由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的数量、形式、装修材料应符合标准,严禁堵塞占用或违规停放电动车。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建筑外墙门窗、疏散通道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加强管道井的检查与管理。电缆井、管道井等应独立设置,并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井壁检查门等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并加强检查维护,防止破损。管道井内严禁堆放杂物或占用。电缆桥架等应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防火封堵措施。
七、规范电气燃气消防管理。电气和燃气管线设置、敷设和消防用电负荷应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电气、燃气设施设备。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动用明火作业时,应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八、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多产权或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应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解决消防安全重点事项。要按照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检查、宣传、培训、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