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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易后未过户 是否能查封?

2017-09-06 05:01:4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房屋交易后未完成过户手续,原房东出现债务问题,房子是否可以查封呢?2012年,太原市民王先生全家出国,把位于太原一套两居室房出售给刘先生。刘先生付了50万元现金房款后,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着手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整个流程还没办完,王先生因家事出国,承诺回国后再办过户。5年过去,王先生并未履行承诺回国办理过户,刘先生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中。

但是随后,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王先生的子女在两年前回国,在王先生的担保下贷了款,现在王先生和其子女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故其名下所有房产被查封,这套房下一步将被拍卖。

刘先生说:“买了房子没过户,是否能够查封呢?我这好端端的就没房子住了,应该去哪里维权?”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田源表示,根据这一规定,由于刘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也非买方所引起,故刘先生可提出查封及执行异议,寻求司法救济。

本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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