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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养老承诺 为何无法兑现

2017-09-04 15:35: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判决

合同已经到期 老人诉请被驳回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王磊表示,因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如果到期没有续签的话,就应当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便自动失效。

王磊介绍,在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确实约定了老人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的费用标准。如果丁大爷的“走读制”会员合同能够连续续约,这个终身房价应当一直有效。

由于丁大爷的主动要求养老院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合同的前提发生了变更,因此养老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丁大爷变更会籍并交纳押金的做法,并无不妥。并且在变更会籍后,丁大爷便可以不再另行交纳住宿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变更会籍既能解决丁大爷长期入住的要求,降低了住宿费用的标准,故不能认定养老院自行涨价或乱收费。

据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终身”承诺 注意适用前提

事实上,让丁大爷无法释怀的,是当年签订合同时,养老院给他的“终身服务”承诺。

“老人就认定,这50万元押金是养老院单方涨价。”王磊说,其实这是养老院基于的自身经营所作的决定,老人的子女也表示可以负担这笔费用,但丁大爷就是坚持2000年合同的标准。

王磊表示,这可能是丁大爷对押金的理解有误所致,“外人看起来都觉得,既然承诺了‘终身’,就不应该再多收钱。”但如果双方能够一直续约“走读制”合同,养老院是能够履行“终身”承诺的,并非由于合同一年一签,养老院就可以随意提价。

而本案并非是续签合同的纠纷,而是合同内容需要发生变更。综合全案来看,养老院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因此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于双方的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也无权强制缔约,要求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养老问题是我国将来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养老行业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公益属性。”王磊表示,虽然如此,但养老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而适当盈利是必然的,也是保障其高水平服务质量的前提。因此,养老行业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理解,是这个行业不断发展与壮大的必然要求。

王磊建议,经营者在与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该给予充分的释明。而老人也要注意,在签订任何合同前都要慎重,如果有疑问要及时询问。最好能够多向晚辈或者法律人士咨询,明晰合同条款。

“特别是涉及‘终身’、‘优惠’等承诺,一定要搞清楚这些条件的适用前提。”王磊说,很多老人会被一些优惠条件吸引而决定签署合同,但事先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服务项目,导致发生纠纷。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多地是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老人理解上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插图 王金辉 H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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