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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不改,花季少年成年后再涉毒

2017-09-03 06:20: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杨伟

小吴出生于1995年5月,2012年2月,16岁的小吴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罗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4月,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小吴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小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满释放后,小吴恶习不改,成年后没多久再次在家中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刘某、黄某、张某、李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事后,小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小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小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再犯问题,法院认为,小吴在2012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因此不构成毒品再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未认定小吴属毒品再犯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终审后,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未成年犯罪不算累犯基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吴未成年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小吴在成年后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应当认定毒品再犯。

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以累犯论处。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刑法确立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刑事制度,但是相较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不以累犯论处,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防止其被犯罪记录标签化,让其可以重新回归社会,因此不宜以再犯论处。

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封存制度,本案认定小吴不构成毒品再犯,可避免小吴在未成年时犯下的错误因此案而被翻出案底,使其能尽快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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