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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法: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2017-09-02 08:2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入学需初查和复查,防止冒名上学。《规定》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允许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指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同时,依据《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造假行为定罪问题。《解释》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上述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明确相关行为共犯问题。《解释》明确,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上述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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