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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不能靠口头协定

2017-09-01 06:55: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我们认为对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这段期间也应按照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处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会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按不同时间节点简单来说就是《收养法》成立前要办公证,《收养法》实施后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那么收养法实施后的收养有没有需要公证介入的环节呢?

按照《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办理,可以不办理。收养是否办理公证?主要看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表达。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基于收养涉及人身关系非常复杂,又可能会引发相当多的后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如果双方送养收养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会仔细审查是否符合送养收养条件,衡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尽可能帮助各方当事人减少今后纠纷的可能。

补充说明:可能也会有一些收养人觉得收养的子女不如亲生的子女有那么深厚的感情,在很多时候在对收养子女的看法上也会有一些偏颇。那么,收养的子女和自然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吗?

公证员解读:只要是合法收养,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无不同,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a)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要形成这样的关系,就必须一个前提,要合法形成,这个合法形成,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本文内容及解读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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