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人民法院组织法迎来大修 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2017-08-31 11:45:5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天津8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 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此次大修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修订草案共6章66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按照中央的说法,这是我们讲了很多年、想了很多年没做成的事情。但这次的改革中陆续收到了成效,这些改革直接涉及到法院的组织、检察院的组织,以及它的职能定位和运行程序和要求,必须用修法的方式将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固化下来,另外也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留有一定空间。”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向人大常委会作了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在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上,草案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