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破产重整案当庭宣判

2017-08-31 09:48:0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治一线

本报南宁讯 “现在开庭!”8月28日上午9点整,自治区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克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与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富公司”)破产重整上诉案。

据介绍,2014年5月,金通公司向柳州东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提供3笔贷款共9292万元,鼎富公司为这3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3笔贷款本息均未偿还。金通公司于今年4月13日向贺州中院申请对鼎富公司破产重整,贺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金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庭审中,作为审判长的黄克围绕鼎富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是适格的破产重整主体、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是否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履行为前提条件、鼎富公司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等焦点问题,主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各个环节。

黄克还适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整个庭审活动,程序层次分明,张驰有度、规范高效,持续一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即评议,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鼎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贺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柳州中院受理金通公司对鼎富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这是黄克担任高院院长以来第二次进行大法官开庭。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院庭领导审结诉讼案件7.9159万件,同比增长28.89%,占诉讼案件结案总数的51.86%,为提高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起到引领作用,促使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费文彬 张严方)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