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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决定

2017-08-31 06:11:5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大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不断发展壮大我市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强化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通过听取专项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依法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监督。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监督工作实际,可以决定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四、转让和处置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政府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在转让和处置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转让和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方案以及转让和处置进展情况等。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转让和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及时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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