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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往来? 受贿索贿!

2017-08-30 07:21:2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同时,曹元生还存在索贿等犯罪行为。2012年至2015年,曹元生在退居“二线”前,向某公司先后8次“报销发票”32万元,向另一公司分3次“报销发票”21万元。

这些红包和“报销发票”是否成为受贿犯罪,成为了法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庭审时,曹元生认为,“报销发票”是他帮助这些报账的公司解决了职工计划生育、上户、老房子等问题所支付的劳动所得。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受贿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有的是公司支付给他的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索贿;有的收红包行为缺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有的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悔之晚矣: 司法解释早已明确

这些礼尚往来的模糊认识,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释法说理下,被一一厘清。一审法庭也成了释法说理的警示教育课堂。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表面上的礼尚往来红包和“报账”所得,其实际都是“权钱交易”。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送钱是为了获取曹元生职务便利所带来的利益,既有收受行为,事后也无退返行为,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收受贿赂后即使正常履职,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收钱后没有违规办事依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在收钱后出现了不正确履职问题,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不管是逢年过节送红包的感情投资,还是先给钱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感谢,都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2017年7月2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包括该案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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