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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实代收人身份“快递小哥”要担责

2017-08-30 05:16:2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余瀛波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开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关于签收和代签问题,成为消费者重点关注的五大问题之一。

多名消费者认为,“先验后签”是消费者的权利,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先验收后签字;快递人员交付快件时,未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的,或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福建消费者谢长华建议,应增加“快递工作人员有协助配合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进行验收的义务”。

为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快递代收货款中,一些企业要求先付款后验货,使消费者面临维权困境的问题,多名消费者都认为,先验后签是用户的重要权利。比如,四川消费者林炬煊建议:“快递企业办理代收货款业务,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约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

上海消费者孙亦方建议:“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方面,内蒙古、福建等十余家地方消协组织也都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浙江消保委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此外,鉴于快递企业送件时收件人不在,可能面临快件被冒领、丢失、损毁的风险,深圳消委会建议规定:“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收件人不同意由他人代收的,快递企业应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方式、时间、地址,或确定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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