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取消著名商标认定是政府职能“归位”

2017-08-29 04:21:0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为企业信誉背书有损政府公信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术杰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肯定,是一种误读,改变了“驰名商标”概念的内涵。

真实认识到这个问题,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变“主动认定”“批量认定”为“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也正因此,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冯术杰指出,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经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为行为承担负责: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将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另一方,政府对市场交易的具体不当干预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将使得抽象的利害关系人群体得以对间接的市场干预或扭曲行为追究责任。政府以各种方式为企业的信誉背书的行为与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而一旦被背书企业的信誉存在问题,政府的公信力也将面临质疑。

而同“驰名商标”相比,所谓“著名商标”,甚至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简单的说,著名商标就是地方上的“局部驰名商标”,其设置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都在著名商标的身上存在。

因此,冯术杰认为,著名商标制度也必须按照同一道理进行改革。与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在商标法律制度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而对著名商标的改革措施则是彻底取消这项地方性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停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