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打违法犯罪
18.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
19.严厉打击针对企业负责人的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地方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20.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犯罪,创造公平公正的生产经营环境。
21.严厉查处聚众斗殴、恶意阻工、寻衅滋事、暴力讨债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2.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23.对涉企案件全力开展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依法启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对涉案资产依法及时返还。
四、规范执法行为
24.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处理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5.建立涉企执法报告制度,公安民警到民营企业办理案件或开展安全检查时,除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外,需向所在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报告,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6.严格依法办案,审慎使用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7.加强同其他省市执法协作,对涉及我市民营企业的跨省市重大案件,主动对接、积极协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