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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应进一步细化

2017-08-28 08:21: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的规模。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淫业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淫的规模,即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次数、人数。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已有规定: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对次数没有规定。

再次,协助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主观恶性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是量刑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明知是未成年人、孕妇、患有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特殊对象而实施协助卖淫行为等情形。

最后,协助组织卖淫有无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造成了结果加重,需要加重刑罚。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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