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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7-08-25 08:26:2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过和施行是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省消协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兴运就此作出解读。

一、条例适用范围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条例》保护。《条例》立足陕西,立足陕西消费实际,立足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在对传统的“生活消费”和“生活服务”进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将“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服务消费”“预付卡消费”“保健品消费”“汽车销售”“旅游服务消费”“印染服务消费”“影像服务消费”“中介服务消费”“快递服务消费”和“教育培训”等新兴的消费也都纳入了《条例》的保护范围,实质上拓宽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条例深度解读

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条例》相比,《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特色鲜明,独树一帜。

第一,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强化政府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条例》秉承《消法》强化政府监管的基本精神,强调政府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特色鲜明。《条例》第4条确立的“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第48条确立的“联合执法制度”、第52条确立的“信用惩戒机制”等都是政府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强化政府监管,强化政府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巨大。

第二,深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性职能。《条例》将省消协及各地市消协统一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并对其公益性职能进行了深化,特色鲜明。《条例》第54条确立的“约谈”制度、“比较试验”制度,第56条确立的“消费警示”制度等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新的公益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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