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春华
【案件点击】
叙永县养殖户解某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的养殖场被关闭后,虽然获得了相关补偿,仍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最终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解某的诉讼请求。近日,此案被省法院列为去年以来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解某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叙永县政府对其养殖场的《关闭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泸州中院认为,养殖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动物产生的粪便,即便通常情况下不污染饮用水源,但发生自然灾害时,仍有污染饮用水源的巨大风险;虽然叙永县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有一定程序瑕疵,但撤销《关闭决定》不能确保叙永县城饮用水源安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驳回了解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表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叙永县政府具有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养殖场位于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依法应当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