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这意味着,如果立案对象是常务委员及与其同职级的党委委员,应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党委委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对比《工作规则》第六条和《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到:《工作规则》规定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事实上包含了下一级党委常务委员,与《工作条例》的规定总体上是一致的。
(李伟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