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侵占公司千万元 为女友买车置房

2017-08-23 04:31:3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曾盼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财务人员杨某因工资无法支持其高消费,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以冒用公司公章、制作现金支票后取现等手段侵占其所在公司财产人民币1030万元。侵占资金后,杨某为取悦女友,花费其中140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花费近300万元给女友购置房产,花费20余万元为女友购买了一块江诗丹顿牌手表。杨某还偕女友前往香港旅游,花费了近5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化妆品等,剩余款项多用于在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2017年1月,被害公司核对账目后报案,杨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手表一块、保时捷轿车一辆、房产一套均已被扣押。

以案释法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