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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发包工程给无资质公司 工人受伤被判“买单”

2017-08-21 17:01:3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木工作业时摔落受伤

石某是一名木工, 2015年5月15日,他在南湾某高档小区建筑工地工作时,位于其作业位置上方的木方发生垮塌,他受到撞击,从4楼摔落至3楼。事发后,石某被送院救治,被诊断为脾脏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肺挫伤等。石某委托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等级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石某外伤性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为八级伤残,胸部5根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承建方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

石某起诉后,香洲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永某公司送达法院应诉资料,但该公司责任人拒收法律文书资料,还将法院张贴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告邮寄回法院工作人员处。庭审时,被告永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另一被告中建某局则在庭审中辩称,石某受伤是其自己操作不当所引起的,因为固定木方本来就是木工的工作内容,并非因承建方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木方倒塌。中建某局与永某公司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水工、电工、木工等劳务分包给永某公司,石某的实际雇主应为永某公司,而非中建某局。因此,中建某局对石某受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劳务分包公司无资质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可被告中建某局与永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但中建某局并未向法院提交永某公司的劳务分包资质。随后,法院前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取了该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永某公司未在该局办理建筑企业资质。

香洲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认定原告石某确实是在被告永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永某公司须向石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建某局作为总包单位,在明知被告永某公司未向其提交劳务分包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分包,被告中建某局须与被告永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中建某局和永某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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