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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单车占道余留宽度不得突破底线

2017-08-21 08:26:4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姚丽萍)十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共享单车停车点只能设置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并且要确保人行道余留宽度不小于1.8米。

1.8米,这是上海市民在立法听证中努力争取的结果,也是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尊重民意的结果。2006年8月,33位市民代表走进《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内容之一是:立法草案第35条提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但应当确保设置后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听证会上,有意见主张通行宽度应增加到2米左右,理由是:人行道首先要保障公共通行权,2米左右有利于保障残疾人通行,保障大客流通行。于是,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在修改稿中将宽度扩展了0.3米。

尽管2010年《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时,共享单车尚未出现,但是该条例明令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如果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场招牌、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而且,共享单车占用人行道也不能白占。依据该条例第21条和22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若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

因此,无论是摩拜,还是小鸣,抑或是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上海开张之时,必须知晓申城道路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必要请法务拿出一份完备的“合法经营应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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