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合同,双方一定要遵守。
原告是虎,被告是青,两人都是应县人。
去年6月底,两人核算了一次,青尚欠虎玉米款3万元,当天青给虎写了一张欠条。今年1月,青又归还了1万元。算下来,青尚欠虎玉米款2万元未付。
之后的事情,就是虎多次去要钱,青却还不了。虎提起诉讼,要求青偿还玉米款2万元。
对此这些账务往来,青是认可的。青辩称,他建冷库时欠了别人的钱,再加上经营不景气,所以无能力偿还。青表示,如果有钱,他会尽快还给虎。
法院认为,虎和青之间因购买玉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青收购玉米后,未能及时付清玉米款,给虎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这些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青支付虎玉米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