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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认罪认罚证券犯罪案宣判

2017-08-21 03:16:2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记者 高健)近日,市二中院对本市首例认罪认罚证券犯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由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张某明知杨某(在逃)系某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巨额企业年金理财账户的股票投资事项,遂与杨某达成默契,以“相互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取杨某透露的该公司年金账户拟投资的78只股票信息,并通过实际控制的9个个人证券账户,亲自或指令他人操作,提前大量买入上述股票进行交易,盈利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余万元。

起诉书认定张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金。

最终,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900万元,并追缴非法获利1978余万元。该案是市检二分院对证券案件集中管辖后,本市作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证券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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