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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明日起机动车“禁鸣”

2017-08-20 08:11:1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聚焦身边交管新变化

□记者 申红

见习记者 饶翔宇 报道

本报济南8月18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交警部门获悉,济南市区禁止鸣笛政策将于本周日(8月20日)起正式实施,在市区乱鸣笛的驾驶人一旦被查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在历下区明湖路贡院墙根街路口,济南市首个声纳识别抓拍系统已经调试完毕,具备了抓拍乱鸣笛违法的功能。此外,经十纬一路、经十路五里牌坊路口、洪楼广场路口、天桥南头路口的声纳抓拍设备将于近期陆续启用。

据了解,声纳抓拍设备从声纳探测到鸣笛位置,到高清摄像头抓拍,再到电脑分析后录入平台,最后在显示屏上公示违法车辆车牌号,整个过程仅需1秒钟。附近执勤民警只需轻点手机屏幕,就能在数据库中寻找到涉嫌违法鸣笛的车辆,提供证据。

“机动车驶近急弯或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或遇有紧急情况等情形下应鸣喇叭示意的,不受禁鸣限制。如果绿灯亮后前车迟迟不动,稍微鸣笛提醒一下也是允许的。”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韩军庆表示。不过对于车辆应当让行时鸣喇叭、前车减速或停车让行时鸣喇叭催促、长时间鸣喇叭、连续多次鸣喇叭、使用高音喇叭或气喇叭的情况,济南交警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此次济南交警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规定:济南将禁止机动车(含摩托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鸣喇叭,其中“绕城高速公路”是指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在禁鸣区域内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规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但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一般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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