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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险情者应依法严惩

2017-08-20 04:06:2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 舒锐

“减分券”不是交通违法“免罪金牌”

新闻:为了鼓励市民在线举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新增了视频举报、电话举报和现场受理举报3种手段。与在线举报相随,台州交警还推出了奖励手段: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举报者可按次获得奖励金和交通违法“减分券”。

点评:搜集违法证据并非仅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力,人民群众同样有着搜集他人违法证据并交给执法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台州交警对于群众提供的证据也不是照单全收,而是对证据形式与取得方式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要求这些证据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资料,不能进行编辑或改动,另一方面,还要求举报者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能影响被拍摄者的正常交通活动。在接到材料后,当地交警则将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及时处理。

可以看到,当地交警并没有把执法权转交给没有执法权的群众,只是在鼓励群众提供交通违法的线索与证据。只要在此过程中,交警能够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抗辩权与申诉权,则没有任何不妥。

而对于交通违法“减分券”,则需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举报者在举报前,自身还存在未经处理的行政处罚,举报者通过有效举报确实依法应当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种“减分券”不能面向未来,这不仅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任何一种面向未来的“免罪金牌”都是在鼓励新的违法,并使法律陷入尴尬的伦理困境中。

物业公司无权对共享单车说“不”

新闻:北京首例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诉讼案近日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单车随意停放造成的管理费用100元,而摩拜公司不同意支付。

点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本质上是服务者,除非该小区其他业主不堪共享单车之扰,召开业主大会并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物业公司本不该单方面霸道地宣布“不准骑着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而当下,物业公司却纷纷向业主提出了如此无理要求,本就是一贯蛮横无理作风的延续,不仅于法无据,更是侵犯业主权利。

当共享单车在业主的骑行之下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不仅不能私自截留、抛弃,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统筹、疏导义务,这项义务并非来源于运营商,而是来源于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服务义务。即便因此付出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纳入物业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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