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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出交管新规引导市民公交出行

2017-08-18 11:36:5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哈尔滨8月18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记者杨桐波 何溯源)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拟制定的《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7日在网上公布,并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包括改善出行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市民更多采取公交方式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频率。

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行快速公交,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便于公共汽(电)车停靠、乘客候乘车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换乘。

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提高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比率。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正在载人的十九座以上载客汽车、正在营运的出租汽车、运载四名以上人员的轿车等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同时还规定,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建的停车库、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采取公示等方式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的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夜间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允许停车的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设置允许停车时段标志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立项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同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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