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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1号起施行

2017-08-18 10:00:4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贵阳8月18日消息(记者王珩 贵州台记者刘燕)8月17号,《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会上宣布:贵州省首部文明行为条例、全国首家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号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推进的新阶段。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五章五十一条。明确贵州省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七类文明行为规范。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杰表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贵州省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并体现出五大特点:贯彻中央精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规范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建立了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机制、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和公开曝光制度等,加大了不文明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强化了政府职责,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制度奖励,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条例》施行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而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并予以限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公开曝光。副省长何力:“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广泛深入的宣传《条例》,引导全省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讲文明、讲公德、守秩序、树新风,共建文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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