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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侵权,得看谁先使用

2017-08-18 06:17: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商标是否侵权,得看谁先使用

鲁英/文

老老实实开店做生意,突然有人跟你说:你的商标侵权了,赔钱!

一般人开个店,也不会专门去注册商标,一想很有可能是人家先用的呢,怕是要吃官司,还是换个店名吧,只是可惜了流失的老顾客。

可事实一定是这样的吗?法官提醒,小心别人抢注你的商标,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权,不是先注册的就一定占理。来看看下面这个案子,典型的抢注商标案件,教你如何正当维权。

被告辩称这是其经营者开的第二家会所,第一家早在2012年就开在平湖了,一直以“御皇汇”作为店名和“御皇匯”作为商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8月18日起,多次前往平湖的会所消费。原告是恶意抢注注册商标,之后从未投入使用,而是多次与被告的经营者联系,企图以高价销售该商标,被明确拒绝后恶意起诉。

2015年5月13日,原告申请了“御皇汇”注册商标,于2016年4月13日初审公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服务类别为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疗养院等,图为该注册商标。而平湖市御皇汇足浴会所成立于2012年8月3日。

法院认为,“御皇匯”与“御皇汇”读音相同,仅在“汇”字存在繁、简字体之区别,二者在构成要素上属于近似商标。被告“御皇匯”商标所使用的足浴店服务类别与原告“御皇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桑拿浴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所以,判断被告有没有侵权,关键在于被告所主张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首先,被告的经营者早在2012年便开办了平湖市御皇汇足浴会所,该店以“御皇汇”作为主要识别部分。因平湖和嘉善两会所均为个体工商户,其法律人格与经营者高度重合,平湖的会所使用标识产生的权利最终归属于经营者。而且,被告在获准工商注册前已经开始确定了外墙装潢样式,包含了“御皇匯”字样,也可以认定被告使用在先。

其次,被告经营者在平湖持续使用“御皇匯”标识,已近5年,可以认定已经具有有一定的影响。最后,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后,使用“御皇匯”的方式并没有改变。所以,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

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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