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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政:本市户籍承租公租房可落户可享义务教育(附全文)

2017-08-17 18:07:2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三)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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