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的模式建构

2017-08-17 13:11:2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二)分离模式

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可选择的第二个模式是分离模式(separation of delivery of services)。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在社会救助过程中,把经济援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用分离的管道、由分离的工作人员,但配合必要的沟通,来组织这种运作。[18]或者从社会救助对象接受服务的角度来说,是指社会救助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分别与两个分离的工作人员互动:一个是处理福利资格和报酬议题的工作人员,另一个是处理就业与训练的工作人员。[19]可见,这两则定义对分离模式描述的角度也有所不同,但他们亦一致认为经济援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是通过两种管道或两部分工作人员实现的。

我们所建构的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的分离模式,即是这样一种把经济援助与社会服务两种功能分别放在某两个(或多个)机构、经过必要的沟通(转介),由这两个(或多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分别运作的模式(见图2:分离模式)。具体来讲,在这个模式中,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居民委员会等构成的体系属于社会救助的行政管道,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构成的体系属于社会救助的社会服务管道。其中,分离的焦点集中在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分离。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根据《暂行办法》和《意见》的要求,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通过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2)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依据《暂行办法》和《意见》的要求,面向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发挥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和宣传倡导等社会服务功能。

与整合模式相比,这个模式并不需要对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进行彻底改造。其关键表现为,要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居民委员会等构成的社会救助的行政管道和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构成的社会救助的社会服务管道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机制和渠道”。这些机制和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建立起“购买服务”的机制和渠道。关于这个机制和渠道,我国已经出台了若干相关政策,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即可,难度不太大。二是在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建立起“双向转介”机制和渠道。相比较前一个机制和渠道来讲,建立这个机制和渠道的难度较大。如果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把前来求助的有经济保障需要的服务对象转介给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或居民委员会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如何在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对有社会服务需要的社会救助对象的有效对接则比较困难。破解这个难题的做法似乎有二:一是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告知社会救助申请人辖区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再由社会救助申请人自行前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视情况提供社会服务。二是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把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名册(或疑似有社会服务需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名册)转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再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继续跟进,并提供社会服务。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