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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判决获准在以执行

2017-08-16 08:49:1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 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据悉,本案系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2009年初,一名以色列籍公民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一家新西兰公司和一家乌克兰公司的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做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年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该以色列籍公民告上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以色列籍公民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万美元和人民币83.7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该以色列籍公民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中院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可以在以色列执行。被告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15日,历经一年多的审理,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

(顾建兵 陶新琴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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