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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放贷者早就盯上借款人房产

2017-08-16 08:26:4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由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远小于借条上的金额,部分借款人会出现逾期无法还款情况。这时,放贷者便上门讨债,以言语威胁甚至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其签订新的借条,并使用借款人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将借款金额不断推高。“在这个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给杭某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由杭某取出,以现金方式交还给瞿某。”

当借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放贷者便会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所谓“阴阳合同”,声称如果还不清借款,就将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作为约束。然而,据办案民警介绍,即使借款人有能力还清第一笔借款,放贷者也会通过不主动提醒逾期、人为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甚至躲到外地等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只要还款时间一过,原本消失的放贷公司就会再次出现,以逾期为名催讨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会遭遇暴力催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每一步都为了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

有律师参与,给办案带来困难

从本次检方集中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手法非常细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组织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均3人以上,最多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有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采用“流水作案”方式: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账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更糟糕的是,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在我们本次起诉的案件中,有一个团伙还专门请了律师参与其中,确实给办案带来一定困难。”上海检方表示,对于涉案的纠纷属于“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又或是高利贷,检方会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我们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这部分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情况下,我们也会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比如放贷金额为何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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